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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归女子代理境外赌博网站 吸资8000万被捕获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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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3-22 10:3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3月18日电 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,利用发展下级代理吸收他人参与赌博,接受赌客投注高达8000万余元,3月18日,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开设赌场案,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赵某等九名被告人三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,并处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。

56岁的赵某(女)是上海人,中专学历的她曾在美国做过8年美容师,后来又回到上海开一家棋牌室经营了整整5年。早在美国的时候,赵某就接触过网络赌博,因此对这个“产业”比较了解。回国后,平时喜欢赌博的她向朋友要了一个网络赌博平台的账号,在家自己赌博。

经石某(赵某未能交代清楚该人的身份)介绍,赵某了解到一个名叫“菲律宾太阳城”的赌博网站,可以进行网络赌博,赌博方式为“百家乐”,还可以通过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下家参与赌博。据赵某介绍,这个网站的赌场就是菲律宾太阳城赌场,通过摄像机将赌场赌桌的画面传送到网络上,再通过电脑屏幕显示出来,各地的赌客即可在电脑前参与赌博、下注,下注的赔率最高达到1:11,即下注100元,赢了即可拿到1200元。

赵某便通过石某开通了“菲律宾太阳城”的账号平台,担任该网站的代理,并和石某约定两人三七分成,如果赌客赢了钱,即相当于其和石某输了钱,其出30%,石某出70%,如果赌客输了钱,即其和石某便是赢家,其可分到三成,石某拿七成。

2012年5月份,同是上海人的吴某(女)找到赵某,并告诉赵某自己想在张家港发展网络赌博,赵某便将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提供给吴某接受赌客投注,后吴某和秦某、朱某等商量,租用位于张家港某乡镇的一家服装门面店,利用赵某提供的“太阳城”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,接受赌客王某等人的投注。吴某和赵某等人约定了“码量费”(即赌客投注的赌资)分成,吴某从“码量费”中提成1.25%,赌客输赢都由上家赵某承担,赵某则可以通过自己的管理平台掌握到整个投注情况。吴某使用该账号短短一天时间,赌客吴某即投注高达200万元。5月中旬,吴某与陈某、季某等人商量后,再次利用赵某提供的账号和密码,在张家港某酒店房间内接受赌客邱某等人的投注。

不过,赵某在张家港的下家不仅仅有吴某,曾因赌博罪被张家港法院判刑的袁某是个赌徒,袁某原来在吴某等人处进行网络赌博,但是经常输钱。后袁某了解到吴某等人开设网络赌场,上家会给1.25%的“码量费”,便寻思如果自己开通百家乐网络赌场后,即使自己投注赌博输了,还能从上家处拿到码量费。后袁某通过吴某结识了赵某,经过与赵某的接触和交流,袁某向赵某表示自己经营网络赌场的想法,赵某便给袁某开通了一个管理操作平台账号,袁某可以通过这个平台开设子帐号,发展下家。之后袁某便与季某预谋,利用赵某提供的平台,开设了20余个子帐号,供赌客蔡某等人投注“百家乐”。袁某和赵某仍然按1.25%的“码量费”进行分成,同时,袁某再给子帐户的下家1%的分成,自己稳赚0.25%,而所有子帐户接受的“投注”均累积到袁某的账户平台。袁某、季某经营赌博网站短短一个月时间,共接受赌客投注7000余万元。

后经群众举报赵某、吴某等人在张家港市塘桥、凤凰等地进行网络赌博,GA部门经过侦查,将赵某、吴某等人抓获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赵某、吴某、袁某、季某等九人通过担任赌博网站代理、提供赌博网站账号和密码接受赌客投注等方式开设赌场,其中,被告人赵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达8070余万元,被告人吴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达370余万元,被告人袁某、季某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达7700余万元,被告人秦某等五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均高达170万元以上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,属于共同犯罪,均系主犯。被告人季某、秦某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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