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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宣判首例网络赌博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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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12-23 11:39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以网络为载体,对欧洲足球联赛或美国NBA篮球联赛的结果下注进行网络赌博,涉案赌资100万余元。近日,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、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50万元;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两年、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20万元。另外3名被告人霍某某、胡某、谷某某也分别获刑,并处罚金。

法院审理查明,2010年1月,被告人徐某某提供博彩会员用户名、密码或电话,进行足球、篮球等赛事赌博,赛后按照赌博网站上开出的输赢、赔率等据实结算的方式进行兑付,总下注金额数十万元,徐某某个人所得2万余元。同年3月,被告人胡某介绍茹某至徐某某处进行网上赌博。徐某某通过霍某某在澳门先获得赌博网站,由胡某陪同茹某使用该网站进行网上赌博,通过被告人霍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进行买码转账。被告人徐某某非法获取“占成费”14万元、被告人胡某非法获得“洗码费”1.9万元。被告人谷某某、胡某采用同样方式让茹某在网上赌博。茹某总计输了36万多元,胡某非法获得“洗码费”8500元,被告人谷某某非法获得“占成费”4.8万元。另外,2009年9月,被告人龚某某通过介绍茹某进行网上赌博,获得5万余元的“洗码费”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徐某某、龚某某等五人以营利为目的,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,仍提供计算机网络、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赌资转账等服务,均构成赌博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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